2013年4月22日 星期一

勞工權益;公司扣制服費違法

勞工權益;公司扣制服費違法
一、新聞
UNIQLO迫買上班服 員工含淚血拚(201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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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QLO說不強迫,但卻規定員工一定得穿公司商品上班,矛盾的說法,挑起勞工局敏感神經,勞工局說,業者要求員工購買工作服,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業者如果事後扣薪或收押金,也是觸法,可罰2萬到30萬。
「被投訴的還有永慶房屋仲介公司,投訴民眾說,永慶新人一到公司就要花上萬元訂做公司制服,雖然有部份補貼,卻是按月扣錢,是不是如此,業者解釋,並不會強迫員工訂做制服,勞工局表示,業者並無權要求員支付任何制服費用,只要扣薪或要求押金,一律違法。

任職未滿2年 離職扣制服費3千挨轟( 20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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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許姓前員工,工作未滿2年,結果最後1個月收到的薪資單中,卻有一項是制服費用3091元,甚至如果離職員工,沒把制服繳回,公司還不給離職證明和健保轉出單等私人文件。
「 海生館回應,新進人員報到時,發放的制服管理辦法內,寫得清清楚楚,指出員工工作未達2年離職,得要自行吸收制服費3千多元,不過如果工作超過2年,公司就會幫員工吸收制服費用。

不過這樣的作法,勞工局說已經違反勞基法,將介入調查,而被扣錢的離職員工,也能依照民法,要求業者退回制服或是被扣除的費用。



二、相關法規
(一)關於扣制服費部分

目前個人查到的部分如下,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要  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

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關於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和服務證明書指的應該是類似的證明,可能有的地方是在職證明(尚未證實)。根據下述法規,雇主不開給勞工會被罰錢。
 

勞動基準法
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其他勞工權益參考資料

勞資糾紛免費法律資源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有很多勞工權益的資訊)
資方遍地違法 工會積極討債 新竹保全工會 階段性任務出色

制服費扣5,000!是貂皮大衣嗎?
保全員常見勞資爭議:定期契約、資遣、不當扣款與離職預告
 

查資料偶然間查到上述有關保全員的網站,看一看之後發現勞工法規雖然立意良善,但目前很多地方的雇主違法,沒有落實勞工基本權益。也許一方面勞工在資訊取得上比較困難,可能不了解自己的權益在哪,因此就任憑資方剝削,也許一方面台灣目前工會的力量可能比較弱,缺乏力量和資方爭取勞工應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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