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4日 星期六

新制舊制資遣費之計算、解雇或離職之預告期間

新制舊制資遣費之計算、解雇或離職之預告期間
一、新聞
(一)壹電視將裁員 恐違反大解法 勞動局勞檢 指最高可罰50萬 將給予10天陳述意見 中旬前可確認裁處結果
(二)下月易主 壹電視狠裁280人
節錄
「【施春美╱台北報導】壹電視經營權下月一日將易主,昨北市勞動局接獲壹電視大量解僱計劃書,指自本月十日起至七月底,分六批解僱二百八十名員工,資遣方案優於勞工法令,因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在六十天前通報,勞動局初步認定違法,將開罰壹電視十萬至五十萬元。


「資遣費優於勞基法
勞動局指,資方提出的資遣費計算方案,含資遣費、預告工資、慰問補償金、提前計算年終獎金。因員工均適用勞退新制,依法資遣費依年資每年給零點五個月工資,壹電視提供的資遣費為年資滿一年員工,每年給付一個月薪資,優於法令。
 

將找勞動局再溝通
另外,壹電視也會發慰問補償金,並比照預告工資,依《勞基法》給十到三十天薪資,並提前依員工當年度在職天數發給年終獎金。 」

「壹電視大量解僱涉違法表
●解僱內容:5/10~7/31分6波解僱280人,佔總員工數700人的4成
資遣方案:含資遣費、預告工資、慰問補償金、提前計算年終獎金
●違法部分:企業規模達《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通報門檻,須在60天前通報,昨勞動局認定未在時限內通報,將開罰10萬~50萬元罰鍰
●申訴管道:
◎勞資爭議:1999轉7016或7030
◎就業服務:(02)2594-2277轉401
資料來源:北市勞動局 」


二、資遣費
(一)相關法規
1、舊制年資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新制年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資遣費之計算)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3、有舊制保留年資之部分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資遣費之計算)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註解:舊制年資之結清}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二)小結
簡單來說被資遣時
舊制工作年資一年,公司應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新制工作年資一年,公司應半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舊制工作一年領一個月的錢,則工作一個月領十二分之一個月的錢,新制算法是舊制的一半)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但是新制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如果同時有新舊年資的,新舊制分別計算,舊制保留年資的部分用舊制的算法,新制年資用新制算法。

至於新制年資的資遣費為何最多只有舊制的一半呢?
應該是由於新制強迫公司替勞工提撥6%的勞退金吧,而原本的舊制沒有。

三、解雇或離職之預告期間(預告工資)
(一)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16 條(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與預告期間工資)       
雇主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小結
被資遣有每星期有二天「找工作假」可以請,而且是有薪假,公司仍然要付薪水給勞工的。這是勞工的權益,大概很多人不知道,而且很多公司都不會去落實吧。
很多時候好像都忘了勞基法第一條的內容了。


四、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
基本上資遣是非自願離職,如果公司離職單叫勞工填自願離職,大概是想把該給勞工的資遣費省下來,自願離職是領不到資遣費的。
 



相關法規沿革
勞工退休金條例(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2182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8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3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修正之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溯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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