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酒駕入獄飯碗不保,勞工、公務人員酒駕責任之比較

近來酒駕變成一個熱門的話題,偏偏還有公務人員酒駕肇事。「雇主免付資遣費 酒駕入獄可直接解雇」這是最近新聞的報導,有人頭腦動很快立刻提問:勞工直接解雇那公務人員呢?停職是什麼,那可以吃嗎?為什麼不是免職,現在是不是官官相護?對於不懂法律、缺乏法律常識的一般人來說,會有這些問題其實難免。

一、酒駕刑責基本概念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布日期:2013-06-11 )

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II.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連結:http://glin.ly.gov.tw/web/nationalLegal.do?isChinese=true&method=legalSummary&fromWhere=legalAnnounce&id=5126


(二)有期徒刑
刑法「主刑」的一種,有期徒刑原則上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另外同樣是被關,「拘役」也是主刑的一種,拘役原則上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這次酒駕修法刪除拘役與單科罰金作為主刑,因此目前酒駕最輕就是二個月有期徒刑。

(三)緩刑
一種讓大家有機會改過而且不必被關的機制,被宣告緩刑之後,緩刑期間如果沒有犯罪,就再也不會因為這件事被抓去關;但相反的若緩刑期間內犯罪就有可能被撤銷緩刑,前罪後罪一起算,然後送去關。

緩刑要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並且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得宣告二~五年之緩刑。

有了上述三點基本概念之後來進入這次的主題。

二、勞工部分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且得不發給勞工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相關文章請點這裡 ),勞基法第12條第3款、第18條參照。

道理很簡單,今天勞工若被判有期徒刑又沒有緩刑的情況之下,勞工入獄,雇主要找人補這個缺,沒道理一定要把缺留著,等勞工出獄再讓勞工復職。
相對的若今天雖然被判有期徒刑但是有緩刑,至少暫時不必被關,勞工仍然能工作,雇主不必找人補他的缺,雇主便不能任意解僱。

接著來談談大家關心的公務人員

三、公務人員會不會因酒駕丟飯碗?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有上述情事,應予免職。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參照。

公務人員若被判有期徒刑又沒有緩刑的情況之下,免職。免職就是免除職務,會丟了工作。
至於被判有期徒刑但是有緩刑的情況下,當然不受上述規定的影響。

目前一位公務人員撞死兩人,酒駕肇事致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不符合緩刑要件不可能宣告緩刑,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遲早會被免職。離題一下:酒駕肇事,沒有人會得到好處,喝酒請勿開車,謝謝大家。

至於停職是什麼碗糕?
大家可以想一想,審判的程序是不是要花相當的時間?要等到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這段時間上述規定的要件還沒實現,所以還不能免職,可是又不能放在那邊不管是吧?

所以刑事責任方面還不確定時,先來追追行政懲戒責任,「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參照。

停職就是先行停止其職務,然後一方面公懲會進行審議做出行政懲戒的決定,另一方面刑事責任總是會有確定的一天,若被判有期徒刑又沒有緩刑的情況之下,免職。

其實後面還有很多法規值得探討,不過講到這裡,對一般人來說己經有相當難度了。先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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